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省供销社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以下信息:

1.省供销社领导及分工情况;

2.省供销社职能、机构设置、直属单位、协会简介等;

3.省供销社文件;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权责清单;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详细情况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上进行查阅,也可以到省供销社办公室查阅(具体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5号T2栋湖北供销大厦35楼)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

网站地址: http://gxs.hubei.gov.cn;

指定地点: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5号T2栋湖北供销大厦)

公开时间: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27-85771805。

本机关还将采用党报党刊、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单位将争取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省供销社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也可在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办公室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二)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直接填写提交;也可以下载《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gxsysq@hubei.gov.cn;

(四)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省供销社办公室是省供销社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省供销社的信息公开工作。

网站地址: http://gxs.hubei.gov.cn;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5号T2栋湖北供销大厦;

邮政编码:430022;

公开时间为:8:30-12:00,14:0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27-85771805;

传真号码:027-85775793;

电子邮箱地址:gxsysq@hubei.gov.cn

四、监督和保障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各处(室)负责各自承担的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

(二)省供销社办公室和机关纪委负责对省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是否公开了必须公开的事项,是否按规定的时间、方式、程序公开。

投诉电话:027-85775870

投诉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5号T2栋湖北供销大厦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机关纪委

邮编:430022

对于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的重大问题,由办公室报省供销社分管领导,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于工作人员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办法由省供销社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执行。

原依申请公开电子邮箱gxsddzw@163.com停止使用,启用新邮箱gxsysq@hube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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