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供销社关于印发《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764126252/2022-40902 | 分 类 | 政务公开;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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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 发文日期 | 2022-03-11 |
文 号 | 鄂合发〔2022〕9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县供销社,省社各出资企业、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同管理办法》已经省社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2022年3月11日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供销社及出资企业、直属单位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订立、变更、履行和终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的签订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依法订立的原则,并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第三条 各单位应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制度,省供销社每半年对各单位合同的签订、履约、登记等情况组织检查。
第四条 合同的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省供销社及出资企业、直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签订合同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听取有关业务部门、法务部门及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五条 合同管理小组由业务、财务、法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供销社政策法规处承担省供销社机关合同管理小组日常工作,出资企业、直属单位法务部门承担公司合同管理小组日常工作,合同管理小组的工作对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六条 合同订立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包含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
第七条 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的谈判、起草、修改、审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应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 内设机构及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九条 省供销社及出资企业、直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合同承办人草拟合同文稿,经合同管理小组审查,报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 合同承办人的职责。合同承办人是具体从事该项经济活动的业务人员,是履行合同的责任人,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核实合作方的主体资格、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负责合作项目的调研论证、磋商谈判及合作合同文本的拟定;
(三)负责对合同文本中专业性、技术性内容进行审查把关,将草拟的合同文稿提交有关方面审查、修订;
(四)依照规定程序签订合同、办理合同变更、解除手续;
(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反馈合同履行中的情况与问题;
(六)参与处理合同纠纷,并提供相关事实与证据材料;
(七)将合同提交存档。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合同文本,合同承办人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承办部门做好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提交合法性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合同送审稿;
(二)拟定合同的依据、批准文件等,包含拟定背景、过程等情况的起草说明;
(三)重大合同需提供征求意见、部门会签、评估论证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四)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员的职责。各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合同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合同承办人依法起草、签订合同;
(二)依法审查合同,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三)检查、督促合同的履行,协助合同承办人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收集、整理合同文书,建立合同档案;
(五)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员应经过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签约各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签约各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四)合同项目是否具有可行性;
(五)合同内容、签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资料。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小组的职责是:
(一)起草、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根据权限审查、修改合同;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签订、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纠正违反合同管理的行为,并定期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参与处理合同纠纷;
(五)宣传合同法律、法规知识,组织业务人员学习和培训,总结推广合同管理先进经验。
第十六条 凡重大、复杂且履行风险较大的合同,应要求提供必要的担保。以财产作抵押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进行抵押登记。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担保和资金出借管理制度。严禁为无产权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借款、担保,严禁假借经营活动名义或通过贸易、代理业务及预付款等形式提供借款或对外拆借资金。
第十八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正本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存档,合同副本由合同承办部门保存备用。合同存档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正式文本及有关附件;
(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资产、信用、履约能力、担保情况等材料;
(三)重大合同会议集体讨论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要及时掌握履行情况,必要时,可实地调查。发现确实无力继续履行合同并已违约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时发生纠纷,应争取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可提请有关部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发生重大合同纠纷或者给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报省供销社。
第二十二条 违反合同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在履行中形成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法定代表人、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疏于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因放弃或未及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合同管理的其他情形,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或不执行合同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合同管理员或不听取合同管理员正确意见的;
(三)签订无效合同或盲目擅自签约的;
(四)发生合同纠纷不及时依法处理延误时机的。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防止、化解合同纠纷,避免重大经济损失成绩突出的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酌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供销社合作指导处(政策法规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