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供销社关于印发《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

省供销社关于印发《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

2022-03-11 16:00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索 引 号 764126252/2022-40908 分  类 政务公开;司法;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发文日期 2022-03-11
文  号 鄂合发〔2022〕10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市、州、县供销社,省社各出资企业、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已经省社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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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销合作社及其出资企业、直属单位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办社、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根据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供销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出资企业、直属单位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为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大局服务;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事前防范、事中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

(四)立足本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笫四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出资企业、直属单位法务工作部门承担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法律顾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既可单独设立,也可与有关职能部门合署办公,也可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根据选聘方式分为专职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专职法律顾问由本单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担任;外聘法律顾问从律师中择优选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单位。

第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本单位重大经营、管理和项目投资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依法实施;

(三)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立法咨询,提供立法建议,对有关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四)受本单位委托,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和合同;

(五)受本单位委托,参与处置涉法涉诉案件、和重大矛盾纠纷、突发事件;

)受本单位指派,参与指导、协调、处理所属成员社、出资企业体制机制改革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宜;

参与本单位法治建设相关课题调研、教育培训、普法宣传、督查检查等工作

)本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条  各级、各地供销合作社可以建立相互间的法律顾问工作协作关系。

第八条  本单位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接受本系统其他单位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时,其权限和费用依照双方约定。

第九条  担任本单位专职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政治素质过硬,品行良好;

(四)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一年以上;因工作调动,在以前任职的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五)熟悉供销社及所在单位工作业务。

第十条  外聘法律顾问(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具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近年内未受过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重大行政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人员由本单位考核聘任,并发给经本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聘任书。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委托,负责处理本单位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本单位依法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本单位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三)不得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应当主动回避

(五)不得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从事与聘任单位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国家规定或者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  法律顾问应当依法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充实和更新法律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  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出资企业、直属单位要切实加强法律顾问工作,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提供工作便利,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促进依法科学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出资企业、直属单位可以对在促进单位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单位重大经济损失,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  法律顾问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本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解除聘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依照有关规定,报请主管机关暂停执业或吊销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解除聘任。

十八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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