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供销社关于印发《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供销社关于印发《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11-02 12:00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索 引 号 764126252/2022-40913 分  类 政务公开;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发文日期 2022-11-02
文  号 鄂合发〔2022〕3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市、州、县供销社,省社资产公司,各出资企业、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经省供销社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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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强县工程“一加强三体系”,服务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切实在实施强县工程中当先锋打头阵;坚持为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从偏重省本级转向重县以下基层,推动平台、服务、资金、项目“四个下沉”;进一步规范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省社”)合作发展基金的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鄂发〔2015〕2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社合作发展基金是指由省社设立,以提取本级社有资产收益为基础,统筹用于支持基层建设和为农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社合作发展基金坚持为农服务、上下协同、偏重县以下、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  省社成立合作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社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合作指导处(政策法规处)、财会处(社资办)、经济发展处、现代流通处、监事会办公室、湖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合作发展基金有关工作,研究确定合作发展基金的支持方向,使用形式、管理机制,协调推进、指导督促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社合作指导处(政策法规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社委托资产公司对省社合作发展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负责基金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六条  省社合作发展基金主要来源包括:每年按不低于20%比例从省社本级社有资产收益提取、省社成员社合作发展基金自愿上缴、财政支持、省社合作发展基金孳息、社会捐赠、其他等。

第七条  省社合作发展基金使用方式包括以奖代补、免息借款、贷款贴息。每期具体执行比例根据基金规模和运行情况适当调整。

(一)以奖代补。主要支持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试点村供销三大类9个项目建设。原则上每个试点村奖补资金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免息借款。主要支持基础较为薄弱的基层社改造发展。借款须提供足额担保,单笔借款一般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不收取利息。

(三)贷款贴息。主要支持具有一定为农服务能力、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基层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贴息资金按照“先支付、后补贴”的原则进行结算。单个基层社年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展期不再贴息。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省社合作发展基金以项目为载体进行申报。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社重点工作部署,每期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范围、支持重点、资金使用方式及执行比例、项目文本内容和绩效目标填报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条  基层社申报的项目须经市(州)联合社推荐。市(州)联合社应当制定基层社改造清单,建立合作发展基金项目储备库,开展项目尽调、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基层社改造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市(州)联合社应当按照省社合作发展基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从入库项目中选出项目,组织申报,县(市、区)联合社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向省社推荐的项目应优先考虑市(州)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已确定支持的项目。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项目台账,负责项目初步筛选,组织专家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绩效目标等进行评审,经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当年拟支持项目名单并公示无异议,报省社主任办公会议审定。以奖代补按省供销社服务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以奖代补”项目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支持的项目,省社合作发展基金在项目安排上可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根据省社主任办公会审定意见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省社合作发展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合作指导处(政策法规处)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建立合作发展基金,指导省社合作发展基金的运行和管理,为资产公司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财会处(社资办)负责省社合作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和财务监督,加强对资产公司的监督管理;经济发展处负责建立合作发展基金项目储备库;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社合作发展基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建立省社合作发展基金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反映项目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资产公司应当对免息借款项目建立资金催收管理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资产公司进行催收。必要时,由资产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进行催收或提前回收资金。

第十七条  有关市、州、县联合社督促推进省社合作发展基金支持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社合作发展基金项目到期后,市(州)联合社应当对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开展绩效自评,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基金项目建设和资金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按照每不超过项目资金执行总额2%的比例一次性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专项用于基金运行管理相关支出。具体提取比例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跟踪管理绩效审定。

第二十条  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未达到预期目标、不能按期还款的,在整改完成和借款归还之前,取消所在市(州)项目申报资格。

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支持资金和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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